《金证研》法库中心 芮知/作者 幽树/风控
随着融资环境的不断变化,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融资需求迫切,加剧资金占用的风险。究其根本,资金占用的形成本质上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内控缺失、对控股股东控制权缺乏有效的监督有关。为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监管层严管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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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规范文件明确规定,关联方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早在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通知”。该规范文件明确指出,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形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前偿还完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范文件之后被国务院于2020年10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所替代,但其中仍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此外,2006年11月7日,国务院、证监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亦指出,证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查清占用原因、占用责任人及未完成清欠任务的责任人,并根据占用行为性质、占用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对上市公司存在配合、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证监会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监管层对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是严令禁止的。
时至今日,透过证监会及各交易所发布的现行规范文件来看,监管层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仍秉承“零容忍”的态度。
其中,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形,深交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指引》”)4.2.3条中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31日,上交所亦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其中,4.1.4条亦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利,谋取上市公司商业机会。
不同于上述规定,深交所主板和上交所主板则是将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行为纳入其他风险警示事项中。
2020年12月31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其中,第13.9.1条指出,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类似地,2020年12月31日,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3.3条亦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事实其他风险警示,其中第五项为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可见,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而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已成监管“红线”。
而针对拟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形,监管层也从严监督。
编辑:金证研 】<拼多多推广联盟是什么? 点击微信扫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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